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当存在多个债权人同时向同一债务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及参与分配请求时,若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涉及到同一被执行人,且各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均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则应依照执行法院实施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进行受偿。
若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类型各异,则基于所有权及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债权将优先于金钱债权得到清偿。
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则应按照各个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顺序依次予以清偿。
若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涉及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且执行所得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则各债权人应对执行标的物均不享有担保物权,并按照各自债权比例进行受偿。
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则应告知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
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之前,对于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