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厂房遭遇拆迁时的补偿标准,其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这是指在进行重新选址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差异;
其次是经营损失和停业停产所造成的损失;
再者就是涉及到地上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此外还包括搬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对解散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等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方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对象,同时需要与被征收方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导致的个人住宅被征收问题,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其选择。
至于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同样包括了上述提到的各项内容,如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