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执法机构须察觉到违建设施的存在。
这既可能是他们自身的积极探寻和发现,亦可能来自他人或机构的举报和提示。
其次:
执法机构需对已察觉到的违建设施进行立案审批。
若经其审议认定必须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则应开展相应的立案审批工作。
此步骤为严格的内部流程。
再次:
执法机构需要对违建设施的规划手续进行详尽的调查,同时向涉事人员进行详细的询问,并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
接着:
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到违建设施的所有者手中。
如未能找到违建设施的所有者,则可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随后:
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若违建设施的所有者未能自行拆除,则需等待6个月的诉讼时效。
再接下来:
执法机构会向违建设施的所有者发出催告,要求其尽快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然后:
执法机构将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到违建设施的所有者手中。
紧接着:
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执法机构将发布公告,告知公众相关情况。
最后:
执法机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