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并未拥有直接的探视权。
探望权,又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特指在离婚之后,无法亲自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其中的一方,所享有与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沟通交流、共处、交往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夫妇双方离婚以后,仅有未能亲自抚养其子女的父母亲才有资格要求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若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欲探望其孙子或孙女儿,必须先取得直接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的批准方可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