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实施拆除旧房并重建新居的项目时,必须向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中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获取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未依法取得该许可证书或未能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的话,那么将面临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严肃处理,具体的处罚措施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