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据,其诉讼时效为三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我们向人民法院寻求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时,诉讼时效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
但若有法律另行规定,应以该等规定为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指出,如果借据中并无具体约定的履行期限,那么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以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理解这个问题,即可以通过这些条款来确定履行期限,此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向其主张权利时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履行义务,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应当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