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有关于子女扶养及探视权利的约定,其效力并不因其实际情景的更迭而被视为无效。
通常情况下,当夫妻关系破裂至必须通过离婚程序来解决时,若无法就子女的探望事宜达成共识,则应交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并作出裁决。
倘若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协助对方进行探望的责任,甚至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