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取保候审期限行将结束时,负责执行事务的机关须于该期限期满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作出决定的机关。
而针对案件性质轻微、无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证据不足、无法进行追责等情况,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对原取保候审措施做出撤销决策。
若依照法律规定仍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则由执行机关对强制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