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应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其犯罪意图必须明确为故意为之;
再者,该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应为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等重要权益;
最后,在客观层面上,实施了隐匿、毁损或非法开启他人信函之举,从而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并且相关情节相当严重。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