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明确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是可以撤诉的,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当自诉人基于自身意愿主动撤诉时,只要他们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诉,那么他们就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第二种情况则是,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法院劝说自诉人撤诉的情形。
若属于这种情况,一旦自诉人获得了新的证据,便可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缺乏足够的犯罪证据,且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的话,人民法院应尽力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然而,如果自诉人在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之后,又提出了新的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为罪犯的证据,那么他们有权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判决宣告之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也可以选择撤回自诉。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对和解及撤回自诉是否确实出自自诉人自愿进行审查,若确认和解、撤回自诉均为自诉人自愿做出的决定,则应裁定批准;
反之,若认定该行为系受强迫、威胁等非自愿因素影响所致,则不应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