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负债方拖欠债务不肯偿还的情况,债权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债权方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之内,直接向债务方原来所居住的地方或者是目前所拥有财产的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通过司法程序来催讨欠款。
其次,债务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债务人为失踪人员,随后由其代管人员从该失踪人员的资产当中清偿所欠债权款项。
最后,若涉及到担保人或者保证人的情况,债权方可以直接要求他们代替负债方履行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