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规,如果员工在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之际仍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之中,则该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长至上述各阶段的截止日期为止。
这是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LabourContractLaw)中的第42条第4款所明确规定的。
在此期间,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与这些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若雇主选择在三期结束之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及第47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