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这种措施堪称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最轻惩戒手段,通常运用于首次违犯此类法规的行为人,这些人的违规情节相对轻微,并且在事件发生之后能够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
虽然警告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教育引导作用,但它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批评训诫,实质上仍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无论被处罚者自身意愿如何,此项惩罚都具有不可抗拒的强制性,而且需按照既定的处罚流程执行。
(2)罚款。
这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处罚方式,其核心内容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在特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
亦称为治安拘留,是指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拘留在指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该措施适用于那些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4)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从处罚性质上看,这类措施属于资格罚的范畴,即被处罚的主体将失去继续从事某类活动的资格。
(5)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这类措施仅适用于外国人,并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实施。
驱逐出境的力度大于限期离境,如果行为人未能按期离境,则可以再次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
《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