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其共同债务仍需双方负责清偿,如债务为个人私债,则无法强制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并不被视为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了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2)夫妻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中有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及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
(5)因抚养未成年子女而产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