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抗性蓄意破坏水资源案件中,犯有此项罪行并不要求导致严重的公共安全后果为其法律认定的必要条件。
罪犯只需有实施破坏水资源行动,并已达到可能威胁到公众安全的程度,即可视为决水罪案的构成要素已经完备,即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既遂。
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得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