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假设出嫁后其户口仍保留在原籍村社的情况下:
在这个时候,这位出嫁女性与其他任何村民一样,都有资格获取到征地拆迁所带来的补偿款。
尽管她可能选择婚后定居在另一个地方,但是假如她在新的住所尚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原本所在的村社就无权收回她原有的承包地。
因此,这位“出嫁女”依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且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若出嫁后户口迁移至小城镇的情况下:
在此类情况下,出嫁女性同样具有权利获取征地补偿款。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同时,如果承包方全家在承包期间内迁入小城镇落户,他们应该根据承包方的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她们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对于出嫁后户口迁移至其他村社的情况:
这种情况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1、如果出嫁女性的户籍已经迁出,但是在其丈夫家中并没有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她在原来的村社仍然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面临征地的情况下,这位“出嫁女”是有资格获得相应补偿款的;
2、然而,如果出嫁女性的户口从娘家迁出,并且在其丈夫家中成功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她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无法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