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对方在养育子女方面并不适宜,以下三类证据至关重要:
首先,关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相关证据;
其次,有关对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且具有一定传染性的疾病,以及其他对子女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严重疾病的诊断报告;
最后,若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具备抚养能力但却未能尽到相应的抚养责任,也可以作为判定其不适宜担任抚养人的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