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者不得出售,但可依法进行转让。
在取得具有审批权限人民政府的批准并按国家相关要求以及标准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转让行为方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需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划拨”之土地系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非商用性用地,若欲实现此类土地的转让目的,则必须首先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