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其相应的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这一部分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性质及折旧状况作为划分依据,按每平米的单价为具体计算方式;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此项费用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环境为参考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确定,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对于那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顺利搬迁的被征收人来说,如果他们所拥有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仍未达到45平米的话,那么不足的那部分面积将会按照评估单价的80%来给予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