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包方所提供之材料未能按约及时到位,将有可能对承包商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是造成工期顺延,其次是承担因停工及窝工引发的一系列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规定,若发包方未能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与标准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以及技术资料等必要条件,承包商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工程期限,同时享有向发包方提出赔偿停工、窝工等经济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