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监狱后的囚犯,其亲朋好友一般是无法进行探视的。
从通常意义上讲,只要得到监狱方面的许可,并且能够在特定的时间以及场所探望被关押的罪犯,便有可能实现探监的过程。
然而,探监的对象往往仅仅局限于罪犯的家属及法定代理人群体。
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条款,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与他人通信的权利,但往来信件必须经过监狱的查验。
若监狱发现存在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的信件,有权予以扣留。
而对于罪犯写给监狱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构的信件,则无需接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则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与其亲属、监护人进行会面。
第四十九条则强调,罪犯所收到的物品以及金钱,都需要经过监狱的批准以及严格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