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一年后离婚的问题,女性是否感到损失,这主要取决于该女士本人对于这个结果的理解和看法。
婚姻作为基本权利之一,其中包含了结婚及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每对夫妇都是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关系,他们在这段婚姻生活中所投入的情感和时间,并不能简单地用“亏损”或者“盈利”来衡量。
通常情况下,那些试图通过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方式来弥补自己在婚姻中的所谓“损失”的行为,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时,可以先尝试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会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此外,还有五种法定的情形,在经过调解仍然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