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支付策略
尽管有人对这种支付策略持有审慎态度,但是鉴于当前人们经济收入得到显著提升以及工作流动频率较高的现状,同时兼顾法院执行效率因素,在法院裁决离婚诉讼并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时,绝大多数情况均会选择这类方法进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策略已经获得了大部分当事人的认可与接受。
(二)定期支付与实物抵扣
定期支付通常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进行,而实物抵扣则主要应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支付或实物抵扣的最低年龄限制为十八周岁,即具体金额需按照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期间所需的抚养费总额进行计算,然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自子女抚养费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随着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当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以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改变时,他们有权提出增加、减少甚至豁免抚养费的请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需求;
2.由于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支出已超出原定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