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权益争议,最为关键且有力的证据包括了各类合约、影像资料以及目击者等证人所提供的信息。
在面对此类争端时,我们应秉持平等互利的根本原则来寻求和解之道;
若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则可申请由第三方居中调解;
若调解无果,便可依据相关条约和法律规定,将问题提交给特定机构进行裁决;
倘若以上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则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