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遭遇了拆迁安置协议中条款不尽合理的情况,您可尝试以下几个途径进行维权处理:
首先,您可以与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机构取得联系并寻求帮助。
这些政府机构主要担负着管辖区域内的土地征用以及补偿方面的管理职责,那么无疑拆迁安置事项同样属于其职权范畴之内。
因此,当您碰到了拆迁安置方面的争议时,不妨直接与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其次,您还可以向上一级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若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您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