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长期分居导致离婚事项的处理,须满足以下关键性的条件与标准:
首先,要求彼此在过去的连续两年内持续处于分开居住的状态,所有日常的夫妇义务也没有进行履行。
其次,导致分居的原因必须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情感矛盾或意见不合。
最后,经过法院方面的介入调解仍未能获得成功,且双方无恢复和睦关系的可能性提升。
基于上述情况,若是双方已连续分居达两年之久并情势确实已经破裂至无可挽回的地步,那么该案件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