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家庭仅可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涉及到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转让、转卖或租赁行为,以及在已出售或租赁住房后另行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不再予以批准。
尽管如此,由于购买方通常具备了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从而消除了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转让的疑虑和障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未经村庄集体同意实施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无效。
因此,为规避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在实施农村宅基地及附属建筑物转让行动之前,务必先获得全体村集体的许可,同时需要在转让行为实施地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