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其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
具体而言,该项权利的实施方式以及时间应依照双方先前达成的共识或是经由法庭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为准。
在离婚案件中,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决定;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