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员工处于停工留薪期间时,他们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按照已制定的每月方式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倘若员工在执行日常工作任务以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或者为了履行那些虽然未被企业行政部门明确指定但却对企业整体利益有益的工作任务而发生意外事故,亦或是在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良等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