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借条的书写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收款凭证却并非必要。
尽管如此,若对方能亲自拟定并签署内容完备且合乎规范的借条,那么便足以证明此笔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不再需要额外的收款凭证来加以佐证,例如收条。
这是因为,收条的主要职责以及其所适用的范畴,往往是针对那些并不期待回收的款项(比如接收租金、水电费用、赞助金、救灾捐款等等),因此不适宜于在借贷行为中被广泛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
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