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件发生后,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当事人有权对于另一方在经与其充分磋商并发出催款通知后仍未履行支付抚育费用义务的行为采取即时起诉措施。
其中,请求支付抚养费用的诉求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双方可先行进行友好协商,然后再发出催款通知。
若在催款通知发出后,对方仍然未能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则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待法院作出裁决后,如对方依然未能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则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