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情侣间的争吵或殴打行为并不属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家庭暴力”范畴,但这些行为也不能被忽视,若构成情节恶劣者,甚至可能会触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我们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互相采取的任意一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忍对待、控制他人人身自由、长期言语侮辱、威胁等等,这些方式都直接对受害人造成了身心层面的伤害。
然而,男女情侣并非家庭成员之定义,因此无法将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归类为“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