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事实收养关系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收养人和被收养者均应公开声明彼此之间存在养父母养子女的身份定位,并且将此视为父母和子女的角色形式,同时得到了社会公众以及相关机构的广泛认可和肯定;
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必须存在互相扶持、照顾的行为事实;
被收养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经彻底结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且从未进行过正式的收养公证或者登记程序。
此外,失去双亲的孤儿;
无法找到生父母下落的未成年人;
以及生父母因特殊原因而无力承担抚养责任的子女等人群也可被合法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