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却具备以下综合条件之一,则可以视为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其中包括:
(1)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均应符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具有参与雇佣行为资格的基本资格;
(2)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制定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各类劳动规章制度,而被雇佣的劳动者也应该在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的同时,参与由其商定并赋予报酬的劳动活动;
(3)劳动者提供给用人单位的劳动必须构成整个企业运营所需业务的重要一环。
如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考下列有效凭证: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用人单位为每位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直接用于证明其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接着,劳动者详细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募记录;
另外还有津贴记录、劳动者考勤记录;
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见证书等,这些都是可以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