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规范了遗嘱设立的形式要求和实质条件,其中包括对见证人以及亲笔签名等细节的明确规定。
身为中国公民,您在立遗嘱时可以自由选择以下几种形式: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或公正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正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强的一种,而公证遗嘱则需由遗嘱人亲自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