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之际,其实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主体资格将立即失去重要性。
法律上说,真正宣告合伙企业生命走到尽头的标志是,在所有相关事务均已完成处置和清算流程,并顺利完成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手续之后。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明确规定,每当一家合伙企业面临解散的命运,都应当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严格而细致的清算。
也就是说,在清算阶段中,清算委员会成员有权代表企业以合伙人的身份进行一系列与清算工作密切相关的商业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