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本罪的客体层面来看,其主要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在客观行为方面,本罪所涵盖的对象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各类行为。
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具体的情况: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或运输的信用卡属于伪造的,或者明知自己持有的或运输的空白信用卡属于伪造的,且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
第二,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
第三,行为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第四,行为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只需实施以上任何一项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三)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而非单位组织;
(四)在主观心态上,本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并往往带有谋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