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和理解抚养权变更的前提条件方面,我们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即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如下:
当父母双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便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他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并且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其中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导致其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其中某一方如果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甚至实施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当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也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当出现其他正当理由,例如子女的教育环境发生变化等,使得抚养权变更成为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