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伪造、变更或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行为均被视为刑事犯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处以高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但是,若该种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关于何谓“情节严重”,这是一个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的问题。
通常来说,情节严重应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1)多次实施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行为;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数量较大者;
(3)在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又将其出售、租赁者;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者;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行诈骗者;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
对于单位犯下此等罪行的,将对单位施加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