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乃规定基层物业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物业的日常管理事项达成书面共识并约定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之一份契约性文件。
根据相关法规,物业服务主要包括早期物业服务以及物业常规管理服务两大类别。
早期物业服务通常发生于业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尚未正式选聘某家物业服务公司之前,由建设单位率先选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