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迁移导致的员工补偿事宜,双方有权进行深入且详尽的商议与讨论。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关系,则补偿方式按照如下:
对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另外,若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问题,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亦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