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用卡逾期还款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具体需要根据欠款额度及欠款时长加以审慎剖析。
若欠款金额已达万元以上,且在发卡银行两度催促还款后,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依旧未予清偿者,便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须接受刑事追诉,与此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责任。
反之,若情况未达到前述标准,欠款人士仅需对其拖欠款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甚至可能面临财产没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亦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