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若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在失业之前,申请人所在的任职公司及个人须按月足额缴付失业保险费用满整整一年时间;
其次,申请人所面临的离职状况应属于非个人自愿的原因;
最后,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办理好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强烈愿望。
此外,该法律还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指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有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失业人员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承担,而个人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