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原则上并没有义务共同承担其配偶在结婚前所欠下的债务。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其個人来承担。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二人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则可以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