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纳税期间数",实际上是以税收期间的数量来表示,而其中的"税收期间"则是指各纳税期限的起始与终止时间。
纳税期限,即是由税法明文规定的关于应纳税款支付时间的明确界定,对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言,这同时也是向国家履行纳税责任的最晚时限,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的时间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