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正式判处管制刑罚的罪犯,当其所服的管制期限届满之时,负责执行该刑罚的有关机构应当面向当事人以及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的广大民众宣告对其实施的管制措施已经解除。
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安排具有双重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阻止对罪犯的管制刑期被无限制地延长,从而保障受到解除管制对待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宣传手段,能够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到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能起到教育大众、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实施的作用。
《刑法》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