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关管理机构对涉及假冒品牌侵权行为的涉案人员采取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经核实确认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应勒令其立即终止侵权行为;
同时,依法没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制造侵权商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设备与工具;
若违法经营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则可处以相当于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未达人民币五万元,则可处以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