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行政拘留最高可达15天时间。
而刑事拘留则不能超过37天,这是经过严格法律规定明确下来的。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需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形,则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提出申请。
对于那些流窜犯罪、频繁犯案或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经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如果嫌疑人还涉及其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罪行,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话(例如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资格),公安机关会继续依法追究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