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传销作为两个截然不同、性质各异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判定标准自然也大相径庭。
传销,乃是组织者或经营者招揽人员、借助被招募者所直接或间接引进的人力资源数量及销售成果来评估收益,或是实施要求被招募者支付一定费用方可获得入会资格等手段获取不当利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的违法活动。
而非法集资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核准的情况下,通过发布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乃至其他贷款凭据的形式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通过货币、货物乃至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回报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