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告知您,如若双方已
分居两年,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便可
办理离婚手续:
1、首先双方必须就
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并制定书面的
离婚协议以备共同
申请离婚登记之用,然后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冷静期之后,方可取得
离婚证书;
2、其次,若双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离婚问题,则需证明彼此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在经过调解无果后,便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
分居满两年,这一点已被视为法定的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如果您尚未对离婚进行
起诉或者已经开始
起诉离婚,但却发现另一半已经开始实施财产转移的行为,那么您可以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情况紧急,未
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若决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将立即予以执行。
然而,请务必注意,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天内,您必须提起
诉讼,否则法院将会
解除财产保全。
另外,在提出诉前保全时,您需要提供
担保财产作为支持,若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您的财产保全申请,从而为对方转移财产提供了可能。
最后,您必须要有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
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若您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够准确,您将承担
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